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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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林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美全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