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53號聲請人 王嘉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是否已有併為本案聲請?本院受理之本案案號為何?如未為本案聲請,駁回本件暫時處分聲請。
二、聲請狀所附之相對人電子郵件中譯本。
三、聲請人所指104年6月1日明確告知要在104年7月31日將小孩帶回荷蘭之電子郵件及其中譯本。
四、釋明本件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所憑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