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原告長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多生活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零叁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捌拾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