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
戊○○丙○○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