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花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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