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甲○○訟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花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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