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 告 甲○○
號(戶
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81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