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   告 甲○○
            號(戶
            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81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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