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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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騰選任辯護人楊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騰於民國99年7月25日下午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海埔路與某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欲右轉時,原應注意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及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適有 詹勛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載 李玠樺 ,沿上開產業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直行駛入交岔路口,迨見彼此,均已避煞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使詹勛旂於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肘多處裂傷、四肢擦傷等傷害,李玠樺則受有右踝二側踝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勛旂、李玠樺告訴被告陳永騰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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