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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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原告 陳羿亨 被告 陳重地 被告 徐慧芬 被告 吳義興 被告雅樂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晶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陳俸裕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於101年2月8日原告得標買受之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791,00
0元(計算式:1,536,000+1,255,000=2,791,000),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771元,尚應補繳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