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葉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9,327元│106年9月30日起至│16.14%│106年10月3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7,695元│107年1月11日起至│14.98%│無│無││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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