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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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丁○○被告戊○○
(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丙○○甲○○乙○○
(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