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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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易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易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易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惟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5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之執行)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易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惟當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5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6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61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書、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其係假借神明之姿,將其所為之不法行為予以包裝後再利用民眾對神明之崇敬、信任,及上門求助之人因親人遭逢疾病或自身工作、投資及運勢有所不順或情感上之困惑徬徨無助、心理脆弱及信仰神明之被害人等誤信其言之施以詐術而騙錢,以達到貪求自身之私利目的而詐欺取財,實為心不正之導人向地獄之貪火坑跳,完全違背宗教信仰本屬一純淨無暇、導人向善之善良社會風俗,應有可議,然考量其犯後之和解態度,兼衡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表達悔意,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啟受刑人即被告不要欺騙自己良心,更不要欺騙信眾,凡人心即神,神即心,無愧心,無愧神,若是欺心,便是欺神,人生在世,貴盡忠孝節義等事之行善積德,諸惡莫做,清淨心,方於人道無愧,可立身於天地之間,若貪財騙色等逆理於心有愧者,勿謂有利而行之,若存惡心,假立邪教,引誘愚人,歛財詭說,明瞞暗騙,橫言曲語,背地謀害,不存天理,引人作惡,不信報應,不行善事,損人利己,肥家潤身,行諸惡事,則神明鑒察,近報在身,惟心自召,善惡兩途,禍福攸分,如影隨形,是行善福報,作惡禍臨,自淨己意,大益身心,凡有所求,如意而獲,切勿以盲導盲,聚眾入大坑,報應昭昭,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損人亦不利己,因此,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自己呢?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分而遵法度,諸惡莫作,永無惡曜加臨,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腳踏實地做事,自己對自己良心負責,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惡莫作,善奉行,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皆能有成,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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