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0年4月1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0年04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三、惟其家人前曾電話告知借戶入獄服刑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然聲請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刑之監所,懇請鈞院於「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確認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服刑,並向該監所長官送達,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30元 陳柔澐 自民國110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5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83330元陳柔澐自民國110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83330元陳柔澐自民國111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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