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被告 郭呈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呈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1年4月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茲查,被告郭呈祥因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本院於受理被告所提上訴案件之羈押訊問時,依訊問結果,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諭知羈押,自無不合。聲請狀所稱大法官六六五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一0六號判例意旨,固非無見,但查,被告除犯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外,另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被告所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係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亦否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再依被告遲至100年6月16日始遭拘提到案,遠比 楊正坤甘貴林 、林博仁、 鄭貞俊 在三月間即被拘提到案時間,更為落後,依此拘提被告情節及查獲本案製毒規模、數量以觀,可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應甚明確,本院法官於羈押訊問時,雖未詳細載明理由,惟有上訴案卷及訊問筆錄等可稽,是聲請狀所稱被告無逃亡之虞,尚難採取。又被告被宣判有期徒刑九年,行刑權時效應為三十年,聲請狀所稱被告若逃亡,幾乎終身亡命天涯,主張被告無逃亡之虞云云,然依上開共同被告拘提查獲時間明顯有別以觀,聲請狀上開主張,仍嫌無憑,是本案羈押原因經核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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