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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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謝宛蓁 被告 黃錦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竹簡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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