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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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榮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國榮因業務侵占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