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555號債權人 胡毓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尚宏 、 黃敏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提出債務人吳尚宏、黃敏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