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告 張喬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琦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00元=2,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9月16日
20,000元
未載
110年11月6日
CH123802
2
108年9月16日
2,000,000元
未載
110年11月6日
CH12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