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告 張喬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琦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00元=2,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9月16日

20,000元

未載

110年11月6日

CH123802

2

108年9月16日

2,000,000元

未載

110年11月6日

CH1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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