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逸群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戴逸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戴逸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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