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榮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5
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