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制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9號抗告人 陳基弘 上列抗告人因限制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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