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65號聲請人 李文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同法第1077條第2項亦有明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文典係被繼承人 呂張玉美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民國108年2月25日死亡)之兄,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兄,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其所提戶籍謄本記載,被繼承人業已為養父張登元、養母 張林愛 收養,又本件繼承發生時上述收養關係仍未終止,則依前揭說明,本件繼承發生時,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已告停止,依法其非繼承人,尚無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備查,即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