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楊蘋 代理人 謝元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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