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9日起至95年9月15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1474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8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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