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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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趙興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