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 林柏傑 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