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志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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