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4號107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鄒明孝 兼被告原告 吳致緯 兼被告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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