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謝上展 被告 謝上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先前交付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予被告代其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暫將系爭房屋登記為被告所有,因被告嗣未配合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買賣價金為8,000,
000元,倘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告應可獲得相當於8,000,
000元之財產,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8,000,
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限原告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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