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楊魏翠芳 被告 郭顯爵
郭顯煌 郭顯禧 郭北晨 郭擇從 簡銘宏 郭育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瑜 被告 郭寶玉
郭珮真 郭美麗 郭中極 郭美虹 郭美孌 郭美足 郭美郁 郭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 郭麗秋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郭育宏係未成年人,欠缺訴訟能力,應以其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僅列載郭育宏之母李瑞瑜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補正之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