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2年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2年3月
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