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汪偉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何明芝 何明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50003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