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 劉慧君 被告 范以欣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被告 許雅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