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 張庭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驛捷 、 黃仲平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5,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59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