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峯瑋具保人紀子伃
尤靜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更字第4850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靜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紀子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峯瑋前因犯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具保人尤靜琪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具保人紀子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尤靜琪、紀子伃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峯瑋因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3萬元,依序於具保人尤靜琪、紀子伃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依序以105年度易字第1732號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3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13508案件向其居住地臺中市○○區○○路○○○巷○弄116樓、臺中市○○區○○000巷0弄00○0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分別通知具保人尤靜琪、紀子伃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尤靜琪、紀子伃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年4月12日、106年3月12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尤靜琪、紀子伃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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