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陳俊富 被告 郭明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0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與理由及訴之聲明,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陳俊富對被告郭明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7727號僅就李金輝對原告所為幫助詐欺犯行提起公訴,並未就被告對原告詐欺犯行提起公訴,且原告雖主張被告與李金輝為共犯、有詐欺之犯意,請求其等連帶賠償新臺幣20萬元,但原告嗣已具狀撤回對李金輝之起訴,原告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1號被告郭明龍詐欺案件中自非被害人(李金輝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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