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永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永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54
4號上訴人即被告趙永勤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第一審判決,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且由上訴人本人簽收,上訴人於1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