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耀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耀盛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耀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第4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12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第40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4號)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前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界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及刑罰目的、受刑人犯罪之次數、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曾定執行刑1年3月等內部界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09日│104年09月27日│104年10月23日~104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023號│字第4905號│字第540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7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08│104年度審訴字第2122│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事實審││號│號│、第403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5年01月28日│105年05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08│104年度審訴字第2122│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判決││號│號│、第403號││├────┼──────────┼──────────┼──────────┤││判決│104年12月29日│105年01月28日│105年05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600號│第4460號│第9100號(編號3、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07日│104年11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409號105年度毒│字第739號││││偵字第37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4號│││事實審││、第403號││││├────┼──────────┼──────────┼──────────┤││判決日期│105年05月19日│105年0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04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19日│105年06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100號(編號3、4之│第11551號││││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