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因辯論終結後,被告林偉華與告訴人 吳建燁 ,業於106年11月10日調解成立,內容略為:林偉華願給付吳建燁新台幣二十萬元,分十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又吳建燁願於收訖新台幣八萬元(即107年3月10日)後,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暨被告及告訴人於調解成立時,並同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為此,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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