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90號
108年度易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金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24783、24952、2548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