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88號
抗 告 人 王承洧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廣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
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
月14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