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9號被告 蘇偉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蘇偉誠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有10次以上之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7年2月11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三、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揭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7年2月11日裁定暨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因另案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47號判決處拘役40日,嗣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4月19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中,自非本案之在押人犯,被告本件聲請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