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林玉娟 相對人 彭文富
黎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301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54號為相對人供擔保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04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且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仍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中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中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