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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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沈鴛鴦 訴訟代理人 許莉翎 被告 黃筱蕎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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