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沈鴛鴦 訴訟代理人 許莉翎 被告 黃筱蕎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