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 李光祥 被告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2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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