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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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 宿雅晴 被上訴人 王丞茹
蕭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