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 王恳安 債務人 呂惠素
一、債務人王恳安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王恳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惠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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