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9號附民原告 楊仁和 附民被告 陳民豪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50號,即原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