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3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91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343號、第4271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81號、第2284-2288號、111年度偵字第867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78號、第2283號、111年度偵字第22392號、第23274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43號、第494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徐宏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宏智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號轉運站」,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又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款項,旋遭分別提領得手而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 黃珍瑛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及 劉芷妤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張煒婕 、 楊榮強 、 曹湘妍 、 潘奕辰 、 陳相蓉 、 吳雅芳 、 張甄芸 、 李偉誠 、 潘昱呈 、 陳彥瑋 、 林錦煌 、 史濃溶 、 洪苙凱 、 蔡宜君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張岳翔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許懿伶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王志嘉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謝立羣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先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下列告訴人的證詞及相關的文書證據可資佐證:
㈠證人即被害人黃珍瑛、劉芷妤、張煒婕、張岳翔、許懿伶、
楊榮強、曹湘妍、潘奕辰、王志嘉、陳相蓉、吳雅芳、張甄芸、李偉誠、潘昱呈、陳彥瑋、林錦煌、史濃溶、洪苙凱、謝立羣、蔡宜君、 葉禮旗 、 郭建佑 、 陳依蓵 、 王羿智 、 林宜蓁 、 谷怡婷 、 楊永州 、 施喻馨 、 洪妙芬 、 張榛澧 、 謝明钟 、潘昱呈、 莊駿忠 、 鄧雅芳 、 蔡宗洪 、 沈佩蓉 、 曾于榛 、 周呈 霙(下稱黃珍瑛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相關的報案紀錄。㈡黃珍瑛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其與詐騙集團間LINE
對話紀錄(偵1卷第81頁、第83-89頁)、劉芷妤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客服中心」之QRcode截圖(偵13卷第465-469頁)、張煒婕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照片、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萬事達金流」金流業務 黃德豪 名片(偵19卷第39-63頁)、張岳翔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10卷第35-63頁)、許懿伶所提供之詐欺網站投資廣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7卷第13-24頁)、楊榮強所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110年2月22日匯款回條聯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卷第57-63頁)、曹湘妍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偵6卷第81-97頁)、潘奕辰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卷第125-126頁)、王志嘉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5卷第61-79頁)、陳相蓉所提供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4卷第43-69頁)、吳雅芳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4卷第81頁)、張甄芸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發現賺錢趨勢」之詐欺社團臉書頁面資料(偵4卷第111-143頁)、李偉誠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存摺明細翻拍照片(偵4卷第151-201頁)、潘昱呈所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偵4卷第227頁)、陳彥瑋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匯款截圖、詐欺集團投資平台操作畫面(偵緝11卷第137-139頁、第155-165頁)、林錦煌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卷第41-54頁)、史濃溶提供之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卷第65-71頁)、洪苙凱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社群軟體臉書對話紀錄(偵3卷第85-95頁)、謝立羣提供之博弈網站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0卷第25-31頁)、蔡宜君提供之臉書貼文、手機匯款明細、截圖、詐欺貨品照片(偵8卷第43-51頁)、葉禮旗提供拍賣網站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匯款明細截圖(偵14卷第43-67頁)、郭建佑提供手機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及匯款收據(偵16卷第21-23頁)、陳依蓵提供手機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偵12卷第47-65頁)、王羿智提供手機對話截圖、網路轉帳明細(偵15卷第143-153頁)、林宜蓁提供手機對話截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偵15卷第225-265頁)、谷怡婷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台新銀行轉帳明細(偵17卷第91-99頁)、楊永州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匯款申請回條(偵18卷第255頁、第263-268頁)、施喻馨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2卷第61-76頁)、洪妙芬提供之手機對話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手機轉帳紀錄(偵2卷第17-20頁、第77-79頁)、張榛澧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及手機轉帳載圖(偵11卷第45-49頁)、謝明钟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手機轉帳紀錄(偵11卷第61-70頁)、莊駿忠提供之手機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截圖、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及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9卷第91-117頁)、鄧雅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線上轉帳明細(偵21卷第469頁、第481-495頁)、蔡宗洪提供之詐騙集團LINE的廣告頁面、網路匯款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偵26卷第131-143頁)、沈佩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匯款資料、匯款明細(偵25卷第139-168頁)、曾于榛提供之匯款資料及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9卷第97-118頁)、 周呈霙 所有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偵31卷第49頁)。
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3月25日函檢附交易明
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110年7月8日、8月20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110年3月22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10年3月29日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㈣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
工具,若與存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及私密性更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他人之存摺、金融卡,是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自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該等物品交付與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及該人之信用,以防遭他人不當或違法使用。又一般民眾皆可依金融機構之規定,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而金融卡僅供存、提款或匯款等使用,並無供為借款或徵信目的之用。再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分之物品,如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易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供為詐欺人士收取款項之用,而現時社會上利用中獎誘惑、網路購物或拍賣、佯稱個資或信用遭人盜用等各式手段,以遂行詐欺取財目的之事,時有所聞,詐欺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以獲取犯罪所得之案件,亦層出不窮,此等訊息屢經報章雜誌、新聞媒體及政府宣導再三披露,故避免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人士利用,已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通常認識至明。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時之年齡為43歲,其自述學歷為大學肄業,從事工程的工作(見本院卷第256頁),係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人,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不明之他人使用,易遭詐欺不法份子作為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詎被告竟將上揭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是其就提供該帳戶後,嗣經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事實,當屬容認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可認定。
㈤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二者雖均為犯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參見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4021號判決意旨)。本件雖無證據足認被告有以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參與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不得遽論以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或認其有幫助之直接故意。惟其對於所交付上揭2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可能遭用為詐騙收取款項之工具等情,既有預見,詎仍提供該帳戶供他人使用,其雖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然對其所為可能對正犯構成犯罪資以助力之事實,顯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及取款,應可認為其行為係屬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㈥綜上所述,被告將系爭2個帳戶資料交給詐欺不法份子作為詐
欺及洗錢使用,係屬基於有所預見並提供助力之不確定故意為之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僅提供系爭帳戶給詐欺不法份子使用,提供犯罪不法份子嗣後進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為的助力,並未參加各該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犯罪不法份子共謀犯罪,被告的行為僅可認為從事犯罪的幫助犯。
㈡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條之規定係指:①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14條第1項設處罰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切斷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誠如上述,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被告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自己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被告主觀上應已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提供2個金融帳戶的行為,同時幫助犯罪人士向附表一至七之多個被害人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分別僅論以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幫助犯罪人士從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檢察官雖未就附表一編號2-19及附表二至七部分之事實起訴
,惟此部分與起訴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究。㈥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其於偵審中坦承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的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
於偵查及審判中已自白犯罪,有各該筆錄可考,原審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顯有違誤。⑵原審未及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加以審理,亦有未當。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原審未就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移送併辦部分加以審理,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此外,原審判決復有上開⑴之違法部分,則原審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茲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為貪圖私利,即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並造成告訴人黃珍瑛等人受有如事實欄及附表所示之財物損失,被害人數甚多,情節非輕,及其於本院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入所之前受僱從事工程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6000元,自己租屋居住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及其雖坦承犯行,然尚未與黃珍瑛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取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及提起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佩宣、塗又臻、邱文中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景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晉毅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1為原起訴部分,編號2-19為移送併辦部分,原審已經加以判決):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黃珍瑛(已告訴)110年2月21日14時14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詩」向告訴人黃珍瑛佯稱:可透過富比世科技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珍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5時44分許3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劉芷妤(已告訴)110年2月24日13時30分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R人力派遣」向告訴人劉芷妤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芷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8時18分2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張煒婕(已告訴)110年2月間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weirui」向告訴人張煒婕佯稱:可透過「DAP」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煒婕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3時28分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張岳翔(已告訴)110年2月20日0時42分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WIPPY暱稱「Penny」向告訴人張岳翔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岳翔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9時1分4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許懿伶(已告訴)110年2月16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建立「aibcu.com」網站,並發布:可透過「聯德」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許懿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5時58分4萬5,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3日13時58分3萬8,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楊榮強(已告訴)110年2月22日14時25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銀島Treasureisland」向告訴人楊榮強佯稱:可透過「WTC」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榮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4時25分4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曹湘妍(已告訴)110年2月22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益」向告訴人曹湘妍佯稱:可透過「MMA」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曹湘妍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3時8分5,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潘奕辰(已告訴)110年2月23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Elsa 陳欣慧 」向告訴人潘奕辰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潘奕辰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6時51分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3日16時53分2萬4,000元(未匯入)9王志嘉(已告訴)110年1月2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bu」向告訴人王志嘉佯稱:可透過「WTC」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志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7時30分5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4日17時31分2萬6,000元10陳相蓉(已告訴)110年2月14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嘉駿 (Jun)」向告訴人陳相蓉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相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20時28分1萬8,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吳雅芳(已告訴)110年2月17日14時54分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兼職聯盟」、「RickyLee」向告訴人吳雅芳佯稱:可透過「EXCHANGE」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吳雅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8時27分2萬5,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張甄芸(已告訴)110年2月1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鷹哥」、「 戚戚 77」向告訴人張甄芸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甄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21時8分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2日21時12分2萬元110年2月22日21時14分1萬元110年2月23日17時54分2萬9,95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3日17時55分50元110年2月23日18時56分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3日18時57分2萬元110年2月24日14時55分1萬5,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4日14時57分5萬元110年2月24日14時59分2萬5,000元13李偉誠(已告訴)110年2月23日17時20分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馬汀Lee」向告訴人李偉誠佯稱:可透過「皇家」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偉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8時47分1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2月23日21時47分1萬元14潘昱呈(已告訴)110年2月23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MS服務客服」向告訴人潘昱呈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潘昱呈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23時37分1萬1,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陳彥瑋(已告訴)110年2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詩穎 」向告訴人陳彥瑋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彥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20時15分1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林錦煌(已告訴)110年2月22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kelly_o517」公開發布佯稱:可透過入群觀看影片之訊息,致告訴人林錦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8時52分3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史濃溶(已告訴)110年2月24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克」向告訴人史濃溶佯稱:可透過指導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史濃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5時37分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洪苙凱(已告訴)110年2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Ricky」向告訴人洪苙凱佯稱:可透過「EXCHANGE」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洪苙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8時24分2萬1,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謝立羣(已告訴)110年2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告訴人謝立羣佯稱:可透過「泰盈利」博弈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謝立羣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21時35分2萬2,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桃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278號、偵緝字第2283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蔡宜君(已告訴)110年2月26日15時33分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 陳彥霖 」向告訴人蔡宜君佯稱:有特殊款悠遊卡出售等語,致告訴人蔡宜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8日16時24分1,000元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葉禮旗(已告訴)110年2月2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盛慨 」向告訴人葉禮旗佯稱:可將悠遊卡轉賣致告訴人葉禮旗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葉禮旗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110年2月28日19時35分4,000元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1日18時17分3,500元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2日17時40分3,500元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桃檢111年度偵字第22392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郭建佑(已告訴)110年1月29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皇家客服中心」、「Aaron」向佯稱:可透過網站進行賭球博弈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郭建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⑴110年2月22日19時55分⑵110年2月22日20時24分⑶110年2月23日20時30分⑴4萬元⑵3萬元⑶1萬3,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陳依蓵(已告訴)110年2月1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羅傑 」向告訴人陳依蓵佯稱需購買點數儲值才能進行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陳依蓵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7時56分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王羿智(已告訴)110年2月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金帝國ZiJinEmpire」、「WTC客服」向告訴人王羿智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王羿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7時40分5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林宜蓁(已告訴)110年2月19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威廷 」,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林宜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5時1分30萬7,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谷怡婷(已告訴)109年11月12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控金流部門」,佯以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谷怡婷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⑴110年2月23日13時58分⑵110年2月23日14時7分⑴3萬元⑵2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楊永州(已告訴)110年1月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網站暱稱「ShanL」與告訴人楊永州聯繫,佯稱可操作www.igmarke.com外匯網站獲利等情,致告訴人楊永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9時47分2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施喻馨(已告訴)110年2月1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曾育綸 」、「RickyLee」,佯稱可透過Exchange投資網站獲利為由,致告訴人施喻馨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⑴110年2月22日15時17分⑵110年2月23日12時38分⑴2萬1,000元⑵4萬6,000元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洪妙芬(已告訴)110年2月24日21時06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len」及「Frank趙」向告訴人洪妙芬佯稱:需匯入資金至投資網站,後續須投資金額達10萬元才能出金等語,致告訴人洪妙芬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4日21時6分4萬2,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張榛澧(未提告)110年2月19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傑」向被害人張榛澧佯稱可以協助被害人張榛澧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張榛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9時32分5萬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謝明钟(已告訴)110年2月1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樂」向告訴人謝明钟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謝明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0時15分1萬3,75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莊駿忠(已告訴)109年10月1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bella-0130」及Line暱稱「Chen」向告訴人莊駿忠佯稱:欲引領告訴人莊駿忠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莊駿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⑴110年2月24日19時25分⑵110年2月24日19時28分⑴3萬元⑵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四(桃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4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鄧雅芳(已告訴)110年1月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翔的朋友」向告訴人鄧雅芳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鄧雅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4日16時54分許3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五(苗檢111年度偵字第4943號、第4944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蔡宗洪(已告訴)110年1月17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向告訴人蔡宗洪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宗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2日14時22分許5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沈佩蓉(已告訴)110年1月19日某時許詐欺集團先在臉書上刊登應徵網路行銷人員之貼文,經告訴人沈佩蓉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向告訴人沈佩蓉佯稱可合資進行投資等語,致告訴人沈佩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⑴110年2月23日15時55分許⑵110年2月23日16時1分許⑴1萬8,500元⑵1萬8,5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六(北檢111年度偵字第16692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曾于榛(已告訴)110年2月5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先在臉書上刊登應徵網路操作外匯人員之貼文,經告訴人曾于榛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芯瑜 」向告訴人曾于榛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曾于榛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4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桃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1號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周呈霙(已告訴)110年2月17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先在LINE廣告上刊登網路操作外匯之廣告,經告訴人周呈霙上網瀏覽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森富 」、「 廖文賓 」向告訴人周呈霙佯稱可透過網站交易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周呈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10年2月23日16時38分許4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