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22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吳林熹 即 吳承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